魏縣國動辦《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jù) | 免罰情形 | 適用條件 |
1 | 對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應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規(guī)定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八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修建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和本辦法規(guī)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應當按照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和規(guī)定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費,并可以按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一)應建未建面積不到500平方米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二)應建未建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三)應建未建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1)能夠及時在審批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補建,并按規(guī)定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jiān)督報監(jiān)手續(xù),且開工建設的; (2)無法在審批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開工補建,應建未建面積不到300平方米的,且按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和規(guī)定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費的;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五)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輕微不罰 |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積小于200平方米; 2.及時騰清退還工程; 3.未影響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
3 | 對不按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二)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輕微不罰 | 1.臨戰(zhàn)封堵的出入口,已埋設了角鋼框等鋼構件,但封堵構件未預制到位的;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4 |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首違免罰 | 1.在縣域行政范圍內,一年內初次發(fā)生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對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危害輕微,且未降低人防工程防護效能的; 3.及時改正; |
5 | 對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規(guī)定補建或者未按規(guī)定繳納拆除補償費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條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規(guī)定補建或者未按規(guī)定繳納拆除補償費的。 | 輕微不罰 | 1.經批準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規(guī)定補建面積小于300平米或未按規(guī)定繳拆除補償有關費用的; 2.及時改正; 3.未影響國家設施和民用設施的使用,對地上和地下建筑未造成施工、居住等安全隱患的; |
6 | 對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 首違免罰 | 1.在縣域行政范圍內,一年內初次違法;2.違法行為對人民防空通信、防空警報鳴響影響輕微,且未造成人民防空通信、防空警報設備實施損壞的; 3.及時改正; |
7 | 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六)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 首違免罰 | 1.在縣域行政范圍內,一年內初次違法; 2.違法行為未堵塞人防工程通道、孔口,未對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造成損壞的對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和維護管理造成輕微影響和妨礙的; 3.及時改正; |
8 | 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進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處罰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一)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進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 | 首違免罰 | 1.在縣域行政范圍內,一年內初次違法; 2.違法行為對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危害輕微,且未降低人防工程防護效能的; 3.能夠限期恢復原狀或補辦審批手續(xù)的; |
9 | 對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圍內埋設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設施的處罰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二)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圍內埋設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設施的。 | 首違免罰 | 1.在縣域行政范圍內,一年內初次違法; 2.違法行為對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危害輕微,且未降低人防工程防護效能的; 3.及時改正; |
10 | 報廢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規(guī)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報廢處理的處罰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四)報廢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規(guī)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報廢處理的。 | 首違免罰 | 1.在縣域行政范圍內,一年內初次違法; 2.未按規(guī)定要求采取回填或拆除人防工程予以報廢處理,但對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較輕的; 3.及時改正; |
11 | 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圍內取土、挖沙、采石、打樁、鉆探、伐木、爆破作業(yè),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進出道路和通風、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屬設施的處罰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圍內取土、挖沙、采石、打樁、鉆探、伐木、爆破作業(yè),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進出道路和通風、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屬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 首違免罰 | 1.在縣域行政范圍內,一年內初次違法; 2.違法行為對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危害輕微,且未降低人防工程防護效能的; 3.及時改正; |
12 | 對建設單位不依法向有審批權的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xù)的處罰 | 1.《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二條: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新建民用建筑,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部門(以下稱審批部門)申請辦理防空地下室審批手續(xù),并按照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標準修建。 2.《河北省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guī)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號)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規(guī)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不罰 | 1.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小于2000平方米; 2.及時補辦審批手續(xù);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3 | 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確要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 1.《河北省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guī)定》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確需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必須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并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2.《河北省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不罰 | 1.未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或未向行政審批部門備案的;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