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單位無法收回以下不動產權證書,根據(j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現(xiàn)公告作廢。
序號 | 權利人 | 不不動產權證書號 | 不動產權利類型 | 不動產坐落 | 不動產單元號 | 不動產 面積 | 用途 | 備注 |
1 | 楊學民 | 魏國用(2014)第00097號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 魏縣天龍建材市場東北角 | 1353.23平方米 |
商業(yè) |
如對本公告不服,可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魏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