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00014348/2025-24866
發(fā)布機構: 魏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名稱:關于魏縣多客宜家鮮生活超市銷售不合格農產品免于處罰的公示
文號:
主題分類:食品安全
發(fā)布日期:2025-04-02
魏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關于魏縣多客宜家鮮生活超市銷售不合格農產品免于處罰的公示
魏縣多客宜家鮮生活超市(苗*敏)銷售不合格生姜一案,于2024年12月10日予以立案調查,指定張**、張**為辦案人員?,F已調查終結,報告如下。
當事人基本情況:苗*敏,女,身份證號1304341986010
7****,住址:河北省邯鄲市魏縣車往鎮(zhèn)北倉口村126號,于2022年10月13日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內容為:名稱:魏縣多客宜家鮮生活超市,組成形式:個人經營,類型:個體工商戶,注冊日期:2022年10月13日,經營者:苗麗敏,經營場所:邯鄲市魏縣車往鎮(zhèn)車西村25號,經營范圍:一般項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水果蔬菜、日雜百貨、卷煙、雪茄煙零售,許可項目:食品銷售,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30434MABYYM6950。2023年3月14日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內容見證據卷頁。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邯鄲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按照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要求,于2024年11月24日對魏縣多客宜家鮮生活超市(苗麗敏)銷售的生姜進行了監(jiān)督抽檢,委托河北泰斯汀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檢驗。2024年12月5日河北泰斯汀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了編號為No:GTJ202419693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噻蟲胺含量超標,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12月20日邯鄲市局將此案移交縣局辦理,縣局食安辦依據屬地管轄原則指定回隆分局調查處理此案。2024年12月9日,經請示主管局長同意后我局對該案予以立案,2024年12月10我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魏縣多客宜家鮮生活超市(苗*敏)(以下稱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
調查認定的事實:當事人于2024年11月22日,從“魏縣兄弟生姜大蒜批發(fā)店(個體工商戶)”購進生姜1包,共計10公斤,進價每公斤5元,貨值金額50元。截止立案查處時已全部售完,其中包括邯鄲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2024年11月29日抽檢時購買的生姜5.09公斤。當事人稱在采購生姜時,已查驗供貨者“魏縣兄弟生姜大蒜批發(fā)店(個體工商戶)”的營業(yè)執(zhí)照,并當場向執(zhí)法人員提供了供貨商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進貨票據復印件,說明了進貨來源。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和現場檢查情況;
2、當事人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存在;
3、涉案生姜的供貨者“魏縣兄弟生姜大蒜批發(fā)店(個體工商戶)”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進貨票據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
4、當事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5、苗*敏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6、河北泰斯汀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GTJ202419693的檢驗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生姜確系不合格產品。
案件性質: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生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guī)定,屬違法行為。
處理意見及依據: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生姜的行為,擾亂了社會秩序,但鑒于當事人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的規(guī)定,在采購生姜時已查驗供貨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并在執(zhí)法人員進行現場核查時當場向執(zhí)法人員提交了供應者營業(yè)執(zhí)照及生姜的進貨票據,說明了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建議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
免于行政處罰。
魏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