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00014348/2021-20037
發(fā)布機構: 住建局
名稱:魏縣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文號:
主題分類:保障性住房
發(fā)布日期:2021-08-09
為加快解決我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明確保障性住房配建標準和異地建設資金繳納管理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1〕45號)《邯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明確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的通知》(邯政辦規(guī)〔2020〕5號)、《邯鄲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邯鄲市保障性住房異地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邯政辦字〔2016〕172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商品房開發(fā)建設項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為住宅面積的3%,建成后無償移交政府,棚戶區(qū)改造項目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要符合國家建筑規(guī)范,普通裝修并達到入住條件,基本標準為:(1)房屋結構安全,滿足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2)單套建筑面積以60平方米以下為主,嚴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60至90平方米的套型住房要控制在總量的20%以內。
第二條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以實物房源無償移交政府。未按規(guī)定落實配建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縣行政審批局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不得為其辦理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手續(xù)。
第三條 配建保障性住房具體規(guī)定:
(1)項目開發(fā)建設單位應制定保障性住房配建實施方案,并和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簽定保障性住房配建協議。
(2)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與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一并規(guī)劃設計,其建筑外形、風格、色彩、品質應與商品住房基本一致,保持總體和諧。
(3)同一商品房項目中的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須按整幢或整個單元的方式集中建設,不足整個單元部分報請縣政府審定后按規(guī)定標準繳納異地建設費。
(4)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與所在的商品住房保持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配套、同步交付使用。商品房項目分期開發(fā)建設的,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在首期開發(fā)建設中落實,并及時交付使用。
第四條 項目完工辦理竣工聯合驗收之前,住建部門根據配建協議查驗核對建設質量、建筑面積、套數、單套建筑面積、房型、具體房號以及房屋質量、配套條件是否按協議落實。
第五條 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無法和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因特殊原因導致配建面積不足的商品房開發(fā)項目,項目開發(fā)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之前,提出申請并經縣政府審定同意之后,暫按應配建面積5000元/平方米預交保障性住房異地建設資金。辦理竣工聯合驗收之前,按縣房產交易登記機構核定項目網簽備案平均售價,向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結算應配建保障房面積的異地建設資金。
第六條 縣住建部門應將收繳的異地建設資金繳入縣財政局保障性住房資金專戶,所繳款項嚴格按照中央和省保障性住房資金相關文件規(guī)定管理,專項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發(fā)放租賃補貼、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及城市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建設等。
第七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縣財政局、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進行聯合驗收時,應當對交納保障性住房異地建設資金情況進行核實,未按規(guī)定交納異地建設資金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
第八條 承擔配建保障性住房任務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違反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建設項目協議約定,不配建或少配建的、未按要求保證配建質量和進度的、違反規(guī)定不移交或者少移交配建房源的,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等相關管理部門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合同、協議的約定進行處理,并將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社會信用聯合征信系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五年,之前縣政府出臺的保障性住房相關文件政策與之不一致的,以此為準。